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稽发[2010]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修改后的
《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和
《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我局从2007年开始对原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和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进行修改, 2009年8月份已经完成修改工作。2009年10月,《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林业行政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备案的函》(国统办函[2009]134号)批准对修改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进行备案。为此,我局决定,从2010年起,在全国使用修改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和《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见附件1、2)进行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展开,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使用新的统计分析系统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资金保障,省级林业行政案件统计部门要统一使用国家林业局专网上报数据(网址待定,另行通知),承担统计分析工作的处室还没有专网结点的要尽快接通结点,各级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人员要熟练掌握新系统。
二、抓紧做好统计分析人员培训工作
各地要在2010年4月底以前完成对市(地)、县级统计分析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2010年上半年能顺利使用修改后的统计表和统计分析系统上报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情况。
三、进一步明确上报时限
使用修改后的统计表和统计分析系统后,继续按统计年度上报林业行政案件统计数据(年度统计时间为上一年10月1日起至本年9月30日止),每半年上报一次(上半年统计时间为上一年10月1日起至本年3月31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半年上报时间为
四、指导、督促市(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指导、督促市(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针对目前市(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有接通国家林业局专网的情况,我局决定,修改后的统计分析系统每年在互联网上开放两次,上半年开放时限为4月15日至
五、认真做好2010年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2010年是使用修改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和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的第一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和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统计分析工作,特别是各地具体从事统计分析的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抓紧学习,熟练掌握修改后的统计分析系统和统计表的各项要求,按时完成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附件: 1.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
2.全国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系统使用手册